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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川研究院】新三板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和风险防范

原文发布时间: 2017-08-18 14:50    来源: 商业新闻    影响力评估指数:23.65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的并购重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其成功的关键点在于:适当的税务尽职调查、税款免除和担保、买价保留或托管协议以及经税务优化的并购重组架构。

适当的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审查目标企业的税务情况并揭示重大风险、计算并量化相关风险作为后期谈判和对方砍价的理由、评估风险的可能性。

免除税务风险的主要内容有:在股权、资产购买协议中优化税收免责和担保条款、针对买价的调整机制方案向客户提供咨询、建立托管账户支付机制。

税收优化并购架构主要包括:优化税务和融资架构包括交易税和收购费用、合理筹划以降低未来的税赋并方便利润汇回、合理筹划以方便未来可能发生的退出、新三板挂牌(沪深股市上市)、股权或资产重组、涉及齐纳在的管理层参与机制。

一、事前税收筹划

(一)横向并购的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由于横向并购涉及在同种商业活动中经营和竞争的两家及以上的企业,随着并购后企业规模的变化,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人属性的变化。

当然,横向并购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并购后应纳税种与纳税人环节将保持一致。

在增值税税种中,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收购(或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

企业经测算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分公司为好;

若经测算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减低税负,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为好;

在企业所的税种,挂牌公司收购(或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使企业所得适用的税率上升。此时,应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与并购企业分别缴税。

纵向并购的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由于纵向并购发生在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其所使用的税率和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相应变化。

因此,选择纵向并购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属性、纳税环节以及适用税率的变化,比较综合的成本和收益。

具体来说,纵向并购给并购企业带来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并购企业来说,因面临规模扩大而导致那是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问题,税务筹划办法参考横向并购办法;

对并购企业来说,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增值税、消费税原有的纳税环节可以减少。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企业承担的总体税赋是不变的,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能使企业纳税时间推迟,也能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

另外,如果目标企业有大量期初存货可以用于抵扣,则并购企业在并购当年的应纳增值税额就会减少。

由于纵向并购使企业延伸到了其他领域,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

如稀有金属加工企业并购上游采矿企业,就需要缴纳资源税;生产型企业并购销售型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等等。

混合并购的筹划

从税收角度看,混合并购由于跨入其他行业,其对并购企业造成纳税影响是最大的。具体表现在:

混合并购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的应税种类,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如制造企业如果并购了汽车销售型公司,那么并购后的企业除要缴纳原先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缴纳契税、消费税等。

如果被并购企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则并购企业也无须缴纳所得税,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并购前也应当关注关联方和亏损弥补方式等税收筹划,因为后者比较简单,而为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挂牌审核机构对前者要求较高,挂牌后也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必要的披露。

二、事中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中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混合证券支付等。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应税和免税交易。

(一)现金与定增并购

整体资产转让中,相对于现金并购,股权支付并购对并购企业在税收上有如下优势(对涉及定向增发购买股权、定向增发购买资产及定向增发合并还是换股吸收合并以及混合支付的问题,甚至涉及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等,也按照下面思路进行税收筹划):

对目标企业而言,可以不确认全部转让资产的所得,只需就所转让资产中包含的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上缴所得税,无需就全部所得缴纳税款;

目标企业的股东,由于没有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事先资本利得不征税,待股权转让时才征税。因此,股份支付使被并购企业的股东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可以利用合并中亏损递减的规定,获得绝对节税的好处。

购买资产与购买股份

当并购企业决定采用现金收购后,就必须决定用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用现金购买股票,两者在税收上的负担截然不同。

现金购买资产。

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方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将其并入并购方或目标公司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

现金购买资产产生双重征税即目标公司股东实际上就其收入被征收了两次税。第一次是以公司名义,第二次是以清算分配名义。

原因:一是收购者在应税收购中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目标企业就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并就其应税收益或损失缴纳企业层次税收;二是此企业股东还必须为其从目标公司收益㕜取得的清算收入缴纳税款。

现金购买股票。

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对目标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

相对而言,如果收购者在直接从目标企业股东手中购买股票,在暂不考虑流转税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收购股票比现金收购资产税收利益更大。

原因:不论是应税收购还是免税收购,其在公司层次均不需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目标公司股东仅就其收入缴纳一次所得税。

三、事后税收的筹划

在我国,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企业与其丛属机构的关系影响着盈亏互抵、税率差异、税收优惠承受等因素,决定着企业总体税赋的高低,这就为并购重组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置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盈亏互抵和税率差异

盈亏互抵。

一般来说,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赋的减轻。

所以,如果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盈亏情况不一致,则可考虑将目标企业其设为分公司,这样可利用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利润,取得抵减税款的好处。

税率差异。

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丛属机构适用较高税率,那么,从属机构采用分公司形式,则汇总纳税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

税收优惠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而分公司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若子公司设在国外,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所以,若目标公司在国外,则也宜采取子公司形式。

若子公司设在国内,可以独立享受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因此,若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或生产的产品时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且并购企业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则目标公司宜采用子公司形式。

另外,对于利润汇回问题: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常受到法律限制,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选择税赋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对于所得税预提事项:若目标公司不存在税率低或税收优惠等优势,则宜采用总分公司形式,可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因:一是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二是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四、税务风险和防范

(一)六大税务风险

1.历史遗留问题

在现实工作中,存在一些企业因为历史税务问题延缓并终止并购重组事宜。

原因:一是在股权收购的情形下,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继承;二是如果收购方和原股东在收购合同中未涉及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处理的事项,税务稽查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由新股东承担。

所以,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在并购重组中时需要高度重视的。

实践中,企业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常包括以前的核定征收、地方不规范减免、未分配利润送股未计缴个税以及假发票、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等。

2.税务架构风险

公司架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尤其对于跨境并购,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购架构会引发税负差异是很大的。

如一家美国公司收购一家中国公司,直接收购后假定一年税后利润是2500万美元,则应该缴所得税为250万美元。而如通过在香港的公司间接收购,所得税则将减半至125万。

3.交易方式风险

企业的并购重组,最终可归类成两种类型,即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这两种交易架构设计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股权交易税务风险将会被承继。资产交易税收优惠又是不能承继的。但是,选择资产交易将面临动产及不动产产权变动而带来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赋。

相比较而言,股权交易一般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4.申税程序风险

2014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通知中提出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做法。进一步加强对并购重组中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稽查,由此带来的风险需要重视。

5.特殊税务撤离风险

特殊性事务处理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节约现金流。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中提出,“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并购重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同时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便可。

实践中,一些企业虽然符合条件,但没有备案,后续也未做纳税申报,这种情况被税务局发现后将被认定为偷税。

6.间接股权转让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一家非居民中间的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其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仅仅为规避纳税义务而缺乏商业实质,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

也就是说,对特殊情况的在境外发生的案件,中国的税务局也可以去处罚,也可以要求转让方在中国的税务机关纳税,这是一种特例。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案件越来越多,最为常见的情形为境外公司通过转让相关控股“空壳”公司的股权转让内地子公司的股权。

税务风险的防范

1.必要的税务尽职调查

一般来说,税务尽职调查包括企业所得税、流转税、进口环节的税金、预提税金、财产相关的房产税、契税以及一些小税种等。实践中需要注意:

不同企业关注点不同;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调查的深度不同;

投与被投的双方的差异;

规划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

并购重组中应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并购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主要从四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资金层面,二是收购的工具,三是退出的策划,四是后期的运作。

3.规范特殊税务处理程序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会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但是相对于一般的税务处理而言,优势是非常明显的。2014年5月28日,国税总局发布了一个公告,取消了九项进户执法项目,其中就包括“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所以,备案的实际意义就是将它的并购材料交到税务局,税务局原则上是做形式审查,也不会给企业什么批复、行政许可之类的公文。

4.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并购重组,无论是一般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都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税务做一个非常详细的了解。

由于国内税法变化比较快,而且各地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不太一致,这就造成并购交易当中的税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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