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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定增新规障碍扫除 联通混改继续上路

原文发布时间: 2017-08-21 08:09    来源: 媒体头条    影响力评估指数:196.16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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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深夜,证监会表示,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该会对中国联通(600050)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20日深夜,证监会表示,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该会对中国联通(600050)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上述表态同时指出,中国证监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和理解中国联通(600050)混改对于深化国企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中国联通(600050)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混改方案。

8月17日凌晨,中国联通(600050)在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因技术原因,公司已申请继续停牌,将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混改试点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预案及相关文件,并复牌。但随后相关文件很快被撤下。

2016年10月10日,中国联通(600050)首次宣布将推进重大混合所有制改革,自2017年5月16日开始停牌,至8月16日与有关投资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在上交所、港交所发布了相关方案。

联通混改方案一经发布,便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方案与中国证监会的定增新规存在不相容情况。

今年2月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增)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查阅,中国联通(600050)历史上并没有定增记录,所以18个月的限制期不会影响本次定增进程。

然而,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将不超过约90.37亿股,价格6.83元,这显然已经明显超过总股本20%的限制,关系到此次定增的最核心内容。

另外,中国联通(600050)此次确定的非公开发行价格为6.83元/股,公告称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年8月17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伴有三年锁定期。但定增新规已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针对上述争议,证监会在8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对中国联通(600050)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至此,联通混改在证监会定增新规层面已经扫除了相应的障碍。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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