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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蓝天特灯厂老板女婿荣某 肇事逃逸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原文发布时间: 2017-11-17 15:19    来源: 商业新闻    影响力评估指数:15.91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随着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社会治安正在走向一条康庄大道。然而在民主法治的今天,朗朗乾坤竟然发生了偷天换日的冤案!

2017年10月12日,晚上19:08分,涿州市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 故逃逸事件。记者根据现场情况了解,事发当晚,肇事司机荣某超速驾驶一辆白色福特牌越野车对正在正常行驶的翁某驾驶的红色轿车迎头撞击。致使翁某驾驶的红色轿车被撞到了紧随其后的一辆重载水泥罐车上,导致翁某驾驶的红色轿车遭遇二次撞击。

根据当事人家属提供,在发生事 故后,白色福特越野车的肇事司机荣某与其副驾驶随乘人员下车并与泥罐车司机进行了交谈,随后肇事司机荣某并未第一时间救助伤者而是进行了逃逸。

事发路段监控显示事 故发生的时间为晚上7点08分,而重型水泥罐车司机的报警时间是在白色福特越野车主荣某逃离事 故现场后,距车祸发生已过去一个多小时才选择报警。直到事 故发生两小时后,警方与救护车才来到了现场,红车司机翁某已经死 亡。

车祸现场很明显,事 故发生路段为乡道,路况不好,白车司机荣某夜间高速驾驶未减速是造成此事 故的主要原因。而且荣某肇事逃逸,并未第一时间抢救伤者或报警,延误伤者抢救时间导致翁某死 亡应负主要责任。重型水泥罐车司机孙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负次要责任。

然而在事 故发生之后,事 故车辆与现场证物均被警方事 故科进行过挪动,所以照片上的事 故痕迹并不是事发后原现场。结果最后在交警裁定事 故责任之时,将责任推给了死者翁某。

死者家属认为荣某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造成肇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并且按照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如果肇事车驾驶员没有及时报案,或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导致了事 故现场被破坏,事 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的,应由肇事车辆驾驶员承担事 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很严重的违 法的行为,况且是造成对方死 亡这样的重大交通案件,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责任了。荣某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他应该知道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可仍然故意为之,只有两种解释:一、他藐视法律;二、他醉酒驾驶。

对于交通事 故认定书上让死者翁某承担责任的裁定,死者家属表示强烈不服。提出质疑:为何警察至今不抓人?为何荣某就能一直逍遥法外,而让正常行驶的死者翁某来背下责任?这其中定有不可告人的勾结。肇事逃逸的荣某是铁路部门领导,涿州市八家窑村书 记之子,老丈人是当地蓝天特灯厂的老板,难道就因为他们家在当地名声显赫就可以肇事逃逸而不受法律的制 裁?古代都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当今如此清明的法治社会难道就可以把黑锅责任推给死者来背。在习总书 记从严治国的带领下,希望相关部门还事实一个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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