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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如何打破问题上市公司的僵局

第一财经 2017-01-18 21:30:00

作者:宋一欣    责编:黄宾

笔者的核心观点是: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外部附条件地主动介入,特别是监管层或交易所要出手。

ST慧球(600556.SH)之“前世”为北生药业,有人评价它:原本是一个“乖孩子”,是在近两年逐渐修炼成了“妖精”。此言不虚,尽管它赚足了知名度与曝光率,但也使得监管层颇费思量。新华社归纳了ST慧球的七大“罪”:不作为或乱作为,公司治理混乱、信息披露失控,公司股票被ST,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严重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仅此,还不是“妖精”的标准动作,至多是一个“劣质”上市公司的常态而已,但ST慧球近期的一系列自选动作,倒真是成了让人大跌眼镜、大触人们底线的“妖精”标准动作。从声称要配合监管而租到交易所大楼、与上证所“同居”一幢楼开始,颇有“想象力”地故意不与监管者在一个频道上对话,并如顽童般频频出招。接着,ST慧球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向上证所提供的多份文件显示,在近日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1001项议案(创了中国证券史上的纪录),并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该1001项议案中,大多数内容不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例如“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的议案”等,另有部分议案内容前后矛盾。ST慧球由此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之前,为阻却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ST慧球公司董事会竟以瑞莱嘉誉侵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使公司陷入僵局。之后,ST慧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又全体辞职,使得公司变成无主之地,使监管之猛拳遭遇棉花地。

ST慧球的“妖术”,归纳起来有三项:使公司无法善治、陷入僵局、公司无主;但归根到底,乃是公司陷入僵局的问题。其实这类事,偶有传闻,如一个股东大会上出现几个法院的查封裁定,或者两个股东同时就一个问题分别通过决议并到一家法院起诉,或者几大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而把其他大股东排除在外,或者查封公司办公区域和争夺印章,出现两个“权力机构”并存的局面等。

公司出现僵局的,不但在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也有在管理层之间,有时还引起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各个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履行职责,公司处于瘫痪状态。

其实,要打破公司僵局,也并非无法可依,从《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参考案例中不乏依据,但针对ST慧球这样“软硬不吃”的主,光是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交易所纪律处分、行政监管、责令整改,或大股东互相起诉、中小股东起诉要求撤销决议,或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或投资者民事索赔等,其威慑度与执行力均是不够的。

解决像ST慧球这样深陷僵局而无法善治的上市公司,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稳定资本市场局面计,仅仅依靠问题上市公司体制内重整是不够的,应另辟蹊径、另择良术,笔者的核心观点是: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外部附条件地主动介入,特别是监管层或交易所要出手。具体有四个方面:

其一,监管层行政接管。接管期间,接管组行使问题上市公司权力,接管组组长行使问题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暂停问题上市公司5%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包括股权转让),直至问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恢复正常运行、履行职责时,接管组退出。这一方式可参考过去问题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模式。

其二,作为会员制组织的交易所,在下属会员单位出现公司僵局时,提供帮助,托管该会员单位。托管过程中,交易所成立托管组,托管组组长行使问题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暂停问题上市公司5%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包括股权转让),可授权相关投行、券商、律师、会计师履行职责,帮助问题上市公司机构恢复正常运行、履行职责,之后,托管组退出。这一方式可参考过去问题证券公司的重整模式。

其三,上述两种方式,监管层或交易所亦可委托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中证投服中心公司行使职责。

其四,可以探索交易所利用民事诉讼手段,介入问题上市公司的僵局之解决。

(作者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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