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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建议:创业板公司控制权转让应视为放弃上市

2018-07-04 07:04    来源: 云财经    影响力评估指数:182.94  
云财经讯,为支持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上市,创业板在盈利等要求的上市门槛适当低于主板和中小板,还有小额快速再融资等便利机制。发起人、大股东既然享受了创业板制度红利,就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要创新创业,而不是来创业板圈钱套现。为此,除了不应允许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也不应允许原大股东及发起人通过随意减持等操纵、导致控制权变更。创业板上市地位是用来创新创业的,而不是用来套现的。基于这样的原则,笔者建议在相关规章中增加这样的条款:原始股东及其继承人持股超过15年,方可不设减持比例;在此年限之前,若要转让控制权、需经中小股东分类表决同意,且一旦出现控制权变更,则应视为公司已主动放弃了上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