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原文发布时间: 2018-08-23 13:39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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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证监会: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证监函〔2017〕316号)收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一)业务监管费标准。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二)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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