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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月入两万税负最高降七成

原文发布时间: 2018-10-21 07:44    来源: 互联网    影响力评估指数:23.2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10月1日已率先享受到“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基础上,公众未来还将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揭开面纱。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例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及“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测算

明年起月薪2万每月可少缴超2000元

初步估算显示,如果上有老、下有小,个税专项扣除可达每年3.6万元,如果再在大城市租房每年还可再抵扣1.44万元,没有租房但供有首套房贷款也可抵扣房贷利息每年1.2万元。

不过,有专家分析指出,对大多数人来说,大病医疗并非日常支出,假设这一扣除项暂不考虑的情况下,剩下的5项扣除中,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两个专项扣除不能同时享受,所以个人可以同时享受的扣除项大致是4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

举例来看,假设某纳税人的月工资为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个税改革前起征点是3500元,他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20元。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元,比新规定实施前少缴纳税款1530元,税负降低近50%。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按照修订后的方案预计,每月再享受4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2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共计扣除4600元。也就是说,这位纳税人的工资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后,还可再扣除4600元,剩下的钱才缴纳个税。这样,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830元,与原来按照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的税款3120元相比,共计少缴纳2290元,税负水平降低73.4%。

专家指出,总体看,此次公布的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减负力度超出预期,税收征管也力求简便易行,尽量避免让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鉴于该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国家正在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虚假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

解读

6项专项支出怎么扣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专家解读:据统计,目前我国公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8000元、民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2000元到1.4万元;高中年学费和住宿费900元到3200元;高校本科年学费4200元到1.9万元;研究生年学费8000元到1.3万元。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测算,每年每位子女1.2万元的教育支出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各阶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相当于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人均月工资的2倍,并适度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据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扣除。父母双方可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考虑到学生流动性强,对不同区域、不同教育阶段实行统一定额标准,有利于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防范道德风险。”甘犁说,为扩大减税覆盖面,子女接受民办教育和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支出实际也统一纳入扣除范围,对于二胎家庭,扣除额也将翻倍。

继续教育:每人定额扣除3600元到4800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专家解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许建国说,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分设定额,是因为学历继续教育,尤其是在职研究生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非学历继续教育。

绘画、艺术、体育运动等个人兴趣爱好培训能否减税?记者了解到,继续教育概念比较宽泛,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据悉,为降低征管难度,非学历继续教育按照证书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超过1.5万元部分按每年6万元限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专家解读:据悉,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医保体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比例和数额较低。将扣除限额定为6万元,能够覆盖大部分大病医疗支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分析,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当家庭自负医药卫生支出超出家庭总支出的40%时,则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按此推算,我国的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标准约为1.6万元。此外,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线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2万元,统筹考虑不同纳税人群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允许1.5万元以上的医药费用扣除是合理的。“将起扣标准确定为1.5万元,体现了国家对大病患者家庭的关怀。”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专家解读:甘犁认为,将扣除范围限定于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是为了与“分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相衔接,兼顾调控效果,体现“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更好地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月均利息约1025元到1189元,征求意见稿规定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与此较为接近。甘犁分析,从国际上看,韩国、墨西哥、意大利等国房贷利息扣除限额占人均月工资约10%到15%,上述扣除标准约占我国人均月工资15%,处于较高水平。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主要考虑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变动,如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每月调整扣除额,将大大增加征纳双方负担;此外,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年度间不均衡,前期利息支出超过扣除限额,后期低于扣除限额,如果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扣除政策。

住房租金:无房者租房每年最高按1.44万元定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专家解读:孙钢测算,上述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总体上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按租金发票限额据实扣除,是考虑了目前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即大部分租赁行为并没有开具发票,如果把发票作为前置条件,会增加纳税人负担,还会推高租金价格。

此外,扣除方式为依据住房租赁合同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每年按2.4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将被赡养老人规定为60岁(含)以上老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以及当前退休年龄一致,社会易于接受。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老人子女已经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可获得赡养老人扣除。

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反避税条款

财政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此次修订实施条例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一是落实新税法的规定,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顺利实施,明确收入来源地规则、各项应税所得范围等税制基本要素;二是按照既要方便纳税人又要加强征管的原则,理顺税收征管流程,简便征管措施,细化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及退税等内容;三是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完善反避税措施、信息共享等相关规定。

据介绍,现行实施条例共48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8条,其中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完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范围;完善应税所得范围;增加反避税条款;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等5个方面。

其中完善应税所得范围方面,据介绍,修订内容分别包括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增加视同转让财产的规定;明确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范围;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说明》指出,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条例规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第十三条第一款)。

增加的反避税条款方面,《说明》指出,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实施条例细化了反避税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判定标准。一是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明确了纳税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纳税调整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

此外,在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此次修订增加了个人实名办税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关要求。明确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对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明确个人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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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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