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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小区内广告、停车费等公共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原文发布时间: 2019-01-23 17:14    来源: 互联网    影响力评估指数:20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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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月23日消息,记者23日从青岛政务网获悉,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区物业费与停车服务费的收取,以及小区公共部位收益归属等问题做出了规范。根据规定,小区内空房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的房屋,可打折收取物业费;未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免收停车服务费,此外,小区共用部位等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青岛新闻网 图“交房”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去年7月份的时候省里就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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