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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给券商发股票交易监控要点:关注4类异常紧盯6类账户

原文发布时间: 2019-03-21 10:27    来源: 互联网    影响力评估指数:20.08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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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给券商发股票交易监控要点:关注4类异常紧盯6类账户

伴随着A股活跃度的提升,监管部门对于股票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要求进一步明晰。

澎湃新闻记者从券商处获悉,3月初,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出的通知,向各会员单位发布《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文件。

通知称,为进一步优化交易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参考要点》。《参考要点》覆盖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4类异常情形,分别为: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根据通知,券商应根据《参考要点》,结合自身客户管理情况,在交易监测监控系统中合理设置申报金额、成交金额、交易占比、撤销申报占比、股价偏离幅度等指标阈值,实现实时监测监控、重点监控、分级报警、分类处理等功能。

对于《参考要点》中的监测监控情形,券商应当根据客户历史交易行为,结合市场整体走势、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等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经判断,确认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两所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

通知也提醒券商,应当尊重客户交易自由,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应当审慎合规。

上述4种异常情形如何定义?券商应当关注哪些指标的异动?《参考要点》详细做出了规定。

第一,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参考要点》从开盘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哪些情形,需要予以关注。

比如,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以大幅偏离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二,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上证50(699016)指数的成分股涨幅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幅3%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三,维持涨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满足情形的状态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四,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除了上述四种违法违规行为,《参考要点》还列举了六条券商应当重点监控的情形。

一是,交易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触及监测指标的;

二是,被两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再次触及监测指标的;

三是,因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四是,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

五是,虽未触及监测指标,但存在明显规避意图,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六是,会员认为需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这份《参考要点》的签发日期是3月1日。有业内人士称,这谈不上特别新的政策,无需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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