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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二审被判向泰美公司移交美美购物中心

原文发布时间: 2021-01-12 11:22    来源: 东财    影响力评估指数:20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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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友好集团二审被判向泰美公司移交美美购物中心1月12日,据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好集团”)发布的公告显示,友好集团与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泰美公司”)间关于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已判决,友好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相关营业场所。公告显示,2019年2月泰美公司起诉友好集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友好集团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的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并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5月9日,法院判决《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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