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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

原文发布时间: 2021-04-02 12:23    来源: 深交所互动易    影响力评估指数:20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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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问:公司对预付款问题的回答明确是由子公司益沅公司的履约款,金额虽达不到由股东会审决的标准,但公司过往三年年均营收约2.5亿,年均净利1.07亿,是否构成其他重大交易?另,相关合同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3亿给甲方、期间还可追加预付款、货款在预付款中抵扣、合同届满后 20 日内退返未用预付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如履约正常,可否理解成公司为甲方提供了一笔无息资金?为何不按进度给付?

湖南发展(000722):您好。该事项属于日常经营采购事项。由于砂石销售为当地政府高度管制行业,供货价格有相关指导价格。预付货款金额大小与供货政策相关。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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