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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原文发布时间: 2021-04-16 17:34    来源: 深交所互动易    影响力评估指数:20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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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问:请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决策流程和业绩考核基础是怎么设定的?

晨化股份(300610):您好。2021年4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议案分别就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以及考核管理的目的、具体考核措施进行了阐述: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该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四)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审议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六)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二、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还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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