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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G三峡EB1”发行人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而非本公司

原文发布时间: 2022-03-09 15:13    来源: 互联网    影响力评估指数:30   消息收藏夹   收藏 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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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3月9日讯,有投资者向长江电力提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号),第4.10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相关事项。”而公司发行的可交换债132018在满足赎回条件后一直未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已经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请公司及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G三峡 EB1”发行人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而非本公司。公司会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尚无应披未披露事项发生。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点击进入互动平台 查看更多回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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